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同年10月13日被依法逮捕,同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1月24日凌晨,赵巧贺在道口镇X街房产楼处,盗窃常三增的一辆豪进牌125型摩托车,赵巧贺将该车以1700元的价格卖给王林帅,王林帅又将该车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该车系赃车的情况下予以购买,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244元。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证人常XX、常XX、王XX、赵XX证言,鉴定结论,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核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能够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赃,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慧彩
二O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