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万民初字第X号
原告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万州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该公司清收欠款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化勇,该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被告万州区X镇农机水利站。
负责人吴某某,站长。
原告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州区X镇农机水利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兴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廖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罗化勇;被告负责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称:我司于2000年4月7日与被告签订《武陵农机水管站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于2001年9月26日竣工验收交被告使用。该工程造价经被告委托审计部门审定其总额为x.60元,已付5420.90元,至今尚欠工程款x.77元。
被告万州区X镇农机水利站辩称:我站欠原告工程款x.77元是事实,工程竣工后,一年多时间,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我们多次要求建筑承包方维修,他们只简单的修补,现房顶漏水。该工程完工后,按约定工程应属优良工程。至今无等级验收合格证,产权证也没办理,如综合验收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谁承担。请求法院给一个公正的裁决。
原告在庭审中举示了以下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双方约定土建、装饰保修一年,屋面防水保修三年,从工程竣工收交甲方使用之日起算。
2、工程竣工报告书,证明,开工时间是2000年11月18日,实际开工时间2000年11月18日,竣工时间是2001年5月18日,实际竣工时间是2001年9月26日。
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证明被告已接受了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书,原负责人签了字盖了公章,监理部门也同样签了字盖了章。
4、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5、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证明欠工程款的事实。
6、原告给被告的催款函。
7、原告给被告催款函。
上述证据经原告质证有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3有异议,合同约定是优良工程,质监部门核定为合格,没达到优良。对证据4,欠款金额是x.77元,而原告的请求又是x.77元,两个金额不相符,但实际欠原告x.77元,后更正没有异议。对其他无异议。
被告在庭审举示了以下证据:
1、房屋工程款的情况说明。
2、会议纪要,证明房屋质量有问题。
3、照片证明,墙有裂开痕迹。
上述证据经原告质证有以下意见:证据1、情况说明,这是一方当事人的辩解,不能作为证据适用,对证据2,会议纪要签字时间是2005年1月6日,已超过保修时间。对证据3有异议,该照片不能证实是被告的综合楼拍摄的照片。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4月7日签订武陵农机水管站综合楼,合同约定,第1条总工期180天。第10条工程质量为优良,第21条工程款支付为竣工验收合格决算完毕扣除3%作质量保证金额余款一次性付清。第29条保修期限为土建、装饰保修一年,屋面防水保修三年,从工程竣工验收交甲方使用之日起计算。第31条31.2违约金的数额按工程总造价的3%等条款。合同签订后于2000年11月18日破土动工,2001年9月26日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总造价经被告委托审计部门审定为x.63元,2003年9月5日被告出具欠条尚欠工程款载明为x.77元。2005年1月被告给付原告x.00元,至今尚欠工程款x.77元。原告在200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于2004年11月29日作出(2005)万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被告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内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已终结。被告在提出支付令异议时,原告于2004年12月6日得知被告主张房屋质量问题。原告于2005年12月25日派工人进行了维修。按合同约定屋面防水保修三年,从2001年9月30日,至2004年9月30日,已超过三年维修期。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已冻结被告在武陵镇(移民站)承包武陵水管网道搬迁安装工程款的到期债权14.5万元。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及时给付款工程款x.77元及违约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其合同的内容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没按合同的约定,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x.77元,在庭审中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庭审中主张工程质量差,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提出,现已超过保修期限,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约定一方建约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被告没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应承担工程总造价的3%的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万州区X镇农机水利站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x.77元,违约金(工程总造价x.63×3%)x元,共计x。77元。
案件受理费3860元,其他诉讼费1540元,合计5400元,诉讼保全费1250元,共计6650元,由被告万州区X镇农机水利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兴明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