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别名梁X、梁某惠),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8日11时50分左右,被告人梁某驾驶豫x号大货车,由北向南行驶到新密市X路下庄河西垌路段时,与骑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田某某相撞,致被害人田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死亡一人的交通事故。经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被告人梁某于2010年5月24日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公诉机关随卷移送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提请以交通肇事罪罪追究被告人梁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樊某某、樊某某、田某某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犯罪后主动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任学亮
二0一0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李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