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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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传播淫秽物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因本案于2010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至2010年2月2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在互联网无双国土网站(网址:http//www.x.info,IP地址:75.125.177.60)内“2区无双18娱乐区”下“激情美图区”版块任管理员,明知其管理的“激情美图区”版块内有大量的淫秽电子信息,仍允许、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版块上进行发布、浏览。经鉴定,“激情美图区”版块内的1461个图片文件均系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鉴定意见、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被告人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丁文豪

书记员徐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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