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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成某与被告三门峡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成某,男。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利军,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峡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王某,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

负责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霞,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运输公司)、成某与被告三门峡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辉运输公司)、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财险平陆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某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利国、被告王某、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平陆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乙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延辉运输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达运输公司、成某诉称:2010年12月10日4时15分,宏达运输公司的豫x重型结构货车(实际车主为成某)沿连霍高速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x+400M处,于停车道路道内撞击因车辆故障而停车的被告延辉运输公司的豫x/豫x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实际车主为被告王某,在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平陆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左后尾部,造成某x号乘车人贺争争受伤、上述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三门峡市公安交警支队第六大队认定,原、被告的上述两车分别承担此起事故的主次责任。经鉴定,原告的车损为x元,货损为6582元,原告并支出拆检费4000元、施救费3000元、评估鉴定费2100元、停车费5000元。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依法赔偿原告车损为x元、货损为1974.6元、拆检费1200元、施救费900元、评估鉴定费630元、停车费1500元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6元。

被告延辉运输公司未答辩。

被告王某辩称:我的车损失也很大;关于原告车辆按法律规定该怎么赔就怎么赔。

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平陆支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财产险限额内赔偿,在商业险范围内按约定及比例赔偿;鉴定费、诉讼费用及拆检费停车费不予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0日4时45分,王某庄驾驶登记车主为宏达运输公司的豫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连霍高速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x+400M处,于行车道内撞击张某乙犬驾驶的因车辆故障而停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延辉运输公司的豫x/豫x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左后尾部,致使豫x号乘车人贺争争受伤、上述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三门峡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作出的三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庄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乙犬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贺争争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原告支付施救费3000元,拖某、拆检费4600元,停车费1000元。事故后三门峡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委托三门峡市正平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豫x号货车车辆损失进行评估鉴定,确认损失价值为x元,其中车损价值为x元,车载货物损失价值为6582元,原告支付鉴定费2100元。王某庄、张某乙犬分别为原、被告的司机。登记车主为宏达运输公司的豫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实际车主为成某;登记车主为被告延辉运输公司的豫x/豫x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实际车主为被告王某,主、挂车在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平陆支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分别为x元和x元),保险期间均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11年3月25日止。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庄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乙犬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予以采信。被告王某和被告延辉运输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某各种损失,经本院认定:1、车辆损失和车载货物损失:经评估认定为x元;2、评估费2100元;3、施救费:3000元;4、拖某、拆检费4600元;5、停车费1000元;以上合计为x元,依法予以认定。二原告主张某乙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根据事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即由被告延辉运输公司和王某承担x.6元的赔偿责任。根据约定及相关规定,在保期内,对事故发生的损失,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平陆支公司应在其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因评估费系为查明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故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平陆支公司辩称其不应当承担鉴定费的理由不能成某。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被告三门峡延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某赔偿原告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成某各项损失合计x.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向二原告予以赔付;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元,由被告延辉运输公司和王某负担4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公司负担120元(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翟二民

审判员张某乙

代理审判员崔云飞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德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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