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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危险驾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l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横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23日3时25分许,被告人黄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车牌为桂x小型轿车沿省道101线由南宁往横州方向行驶,丁某寿驾驶赣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x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对向行驶。至横县X镇X路段时,黄某驾车驶过道路左侧,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随后黄某被送到横县人民医院治疗。6时10分许,民警到达医院后由医务人员对黄某进行抽血样送检。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x/x。经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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