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某某,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沈XX,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阳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某某,住所(略),x。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云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甲某某诉被告乙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x.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任国民
审判员张龙宝
代理审判员孙宝祥
书记员刘啸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