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1年7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方某在南阳市X村“飞天”网吧上网时,发现被害人路某停放在网吧门前的“洪都”牌红色电动车没有上锁,遂起歹意,趁无人之机将该电动车把锁强行扭开后,推着电动车向东走到老南唐公路某,向南走到距离网吧约100米处时,被“飞天”网吧的经营者宋X发现后制止,被告人方某又将电动车推到原地。经南阳市X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00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退失主。
起诉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解称,盗窃事实被网吧老板发现、制止后,没有逃离现场,主动到案,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1年7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方某在南阳市X村“飞天”网吧上网时,发现被害人路某停放在网吧门前的“洪都”牌红色电动车没有上锁,遂起歹意,趁无人之机将该电动车把锁强行扭开后,推着电动车向东走到老南唐公路某,向南走到距离网吧约100米处时,被“飞天”网吧的经营者宋X发现后制止,被告人方某又将电动车推到原地。经南阳市X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00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退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方某的供述;被害人路某陈述;证人宋某证言;价格鉴定结论;视听资料;身份证明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抓获经过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个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赃物已追退失主;在案件审理中亦能认罪、悔罪,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鹏鲲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马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