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汇峰公司诉艺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汇峰公司。

被告艺景公司。

原告汇峰公司诉被告艺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峰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艺景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委托代理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3月8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提供货物,被告提供场地及人员,由被告负责在上海销售原告的压克力板材,被告应以销售的实际数量金额及时与原告进行结算,并支付原告40%的销售利润。2009年6月11日,原告曾因该合同纠纷向金山法院提起诉讼,后生效判决书中认定双方发生货款总金额为695,245元,被告应支付原告已销售的货款334,697元。此时,被告处尚有原告提供的压克力板材920张,价款为360,548元。判决生效后,原告遂于2009年8月3日向金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将920张压克力板材作价360,548元支付给了原告。由于被告恶意拖欠原告货款,导致双方丧失合作信任基础,且原来库存板材已抵债,被告还应支付尚余欠款334,697元。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3月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2、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34,697元;2、支付自2009年10月21日(2008金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告履行时间)至2010年1月13日(起诉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辩称:1、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已自然终止,不存在解除合同;2、按照合同约定,只有货物销售后才需要支付货款,金山法院已于2009年10月21日将920张板材作价支付给了原告,被告已没有义务支付剩余板材的价款;3、被告没有违约,故不应支付违约金。

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表示其起诉时合同尚在履行内,现履行期限已届满,故请求确认双方合作协议终止。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合作协议1份,证明双方建立合作买卖压克力板材合同关系;

2、金山法院(2008)金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尚余本案欠款未付。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手机录音资料1份,证明双方是合作关系,原告要求支付的是未销售板材的货款,被告没有支付该货款的义务。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录音笔录的真实性有异议,且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该录音内容系被告私自录音制作,原告不予认可,故缺乏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2008)金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双方自2008年3月8日签订合作协议至同年11月6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95,245元(包括在被告处尚未销售的板材920张,计价款360,548元),因合同尚在履行期限内,被告未构成根本违约,故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已经销售的板材价款334,697元。在该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告处的920张板材作价360,548元折抵欠款。现双方于上述案件判决后未继续履行合同,涉案合同履行期限至2010年3月8日止也已届满,故再确认双方合作协议终止已无必要,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作处理。鉴于涉案合同已终止,被告处的剩余板材也作价处理,故被告应当根据上述判决书认定的总价款支付原告尚余欠款,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被告履行上述判决书之后的违约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在庭审后提出的有关销售板材的售后问题等事项,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作处理,被告可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艺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汇峰公司价款人民币334,697元;

二、驳回原告汇峰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7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汇峰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艺景公司负担3,150元,被告所负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施秀文

书记员杨健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