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城固县支行,负责人:唐xx。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现系中国农业银行城固支行职工.
被告陈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被告肖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被告王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被告王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陈xx于2010年4月28日向中国农业银行城固支行提交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申请贷款三万元,期限一年,贷款用途为种植并由肖xx、王xx、王xx组成联保小组对该笔贷款进行担保。2010年5月13日,由肖xx、王xx、陈xx、王xx四人同时签下联保承诺书并组成联保小组,约定对该小组任一成员与中国农业银行形成的债务,由其他三位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诺书亦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0年5月18日,由借款人陈xx,保证人肖xx、王xx、王xx共同与中国农业银行城固支行签订“三农”个人自助可循环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书。合同书约定贷款数额为三万元,期限一年(自2010年5月到2011年5月17日),用途为种植。合同书亦对借款利率、还款办法、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担保方式,担保范围,保证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中国农业银行城固支行于2010年5月18日向被告陈xx发放了贷款三万元。2011年12月9日原告诉讼到我院,请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三万元及所属贷款利息。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陈xx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城固支行偿还了三万元贷款的本息,原告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中国农业银行城固支行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城固支行承担。
审判员:徐烈
人民陪审员:曾小明
人民陪审员:王汉成
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李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