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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福县洋门乡上城村委会与安福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安福县彭某乡任头村委会、安福县林业局彭某林业工作管理站山林权属行政裁决案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原告安福县X乡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某甲,男,该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洋门乡X村民。

被告安福县人民政府。地址:安福县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安福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

委托代理人宋某,安福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

第三人安福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丙,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彭某乡人民政府林改办干部。

第三人安福县林业局彭某林业工作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周某丁,站长。

原告安福县X乡X村委会与被告安福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安福县X乡X村委会、安福县林业局彭某林业工作管理站山林权属行政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洋门乡X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甲、刘某昌,被告安福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第三人彭某乡X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第三人彭某林业工作管理站法定代表人周某丁,证人刘某和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安福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7月14日作出安府处字[2008]泶隼ň槎J觥ň憾檎囊暗凇饲诓N”山场的山权、林权全部归彭某乡X村委会所有。2008年10月21日吉安市人民政府作出吉府复字[2008]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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