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福县X乡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某甲,男,该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洋门乡X村民。
被告安福县人民政府。地址:安福县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安福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
委托代理人宋某,安福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
第三人安福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丙,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彭某乡人民政府林改办干部。
第三人安福县林业局彭某林业工作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周某丁,站长。
原告安福县X乡X村委会与被告安福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安福县X乡X村委会、安福县林业局彭某林业工作管理站山林权属行政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洋门乡X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甲、刘某昌,被告安福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第三人彭某乡X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第三人彭某林业工作管理站法定代表人周某丁,证人刘某和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安福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7月14日作出安府处字[2008]泶隼ň槎J觥ň憾檎囊暗凇饲诓N”山场的山权、林权全部归彭某乡X村委会所有。2008年10月21日吉安市人民政府作出吉府复字[2008]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