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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1月22日因犯滥用职权罪被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尚耀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至2009年5月,被告人马某某任某丰县X乡人民政府东北管区计生书记期间超越职权,严重违反《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以“预征社会抚养费代替终止妊娠”的方式,先后向辖区内卢某夫妇等9户预征社会抚养费,放任某述人员计划外生育9人,严重影响了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任某、卢某、高某、曹某、任某、靳某、冯某、吕某甲人证言,清丰县X乡人民政府证明,清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络信访科证明,出生婴儿户籍证明,家庭成员情况证明,出生证明,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清丰县检察院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清丰县X乡东北管区计划生育工作期间,超越职权,违法处理事项,放任某划外生育,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所征收社会抚养费已上缴财政,犯罪情节轻微,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崔丽红

审判员库锁庆

代理审判员林繁华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韩清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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