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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男,19XX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午阳县人,中国南车集团某公司机车事业部工人,住(略)。

被告杨某某,女,19XX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无业,住(略)。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王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82年8月相识恋爱,1982年9月27日登记结婚,1983年8月31日共同生育一男孩,取名孙某,现系中国南车集团某公司机车事业部工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婚姻事实属实,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2年8月相识恋爱,1982年9月27日登记结婚,1983年8月31日共同生育一男孩,取名孙某,现系中国南车集团某公司机车事业部工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略)房屋一套,25寸康佳彩色电视机一台、白云电冰箱一台。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自愿离婚,依法准予;

二、原告孙某某支付被告杨某某离婚财产补偿款x元,此款由原告孙某某于2010年2月10日前先支付3000元给被告杨某某,剩余的7000元由原告孙某某于2010年3月1日前支付清给被告杨某某。

三、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位于(略)房屋一套归被告杨某某所有,25寸康佳彩色电视机一台、白云电冰箱一台归被告杨某某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健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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