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廖某,该所主任。
被告刘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刘某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某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某律师事务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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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李XX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