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原告(被告)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县某某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开发区新开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贺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反诉原告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且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杨某泉
审判员顾锦华
代理审判员施照祥
书记员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