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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受贿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浦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4月29日被逮捕,2010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某某,上海殷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反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及辩护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邓某利用担任上海燃气浦东销售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行政办公室后勤管理员,负责经办公司电脑采购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上海双宇软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咸卫所送的35,000元,并占为已有。

2007年10月至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邓某利用担任上海燃气浦东销售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后勤管理员,负责经办公司办公家俱采购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上海欣兴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邹东海所送的人民币35,000元,并占为已有。

2010年4月,上海燃气浦东销售有限公司纪委电话通知被告人邓某至公司谈话,邓某在谈话中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退缴了全部犯罪所得并检举了他人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杨咸卫、邹东海和严智渊的证言笔录、工商资料、职务证明、购销合同、工作情况、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利用担任上海燃气浦东销售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后勤管理员,负责经办公司电脑及办公家俱采购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业务单位所送贿赂共计7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邓某系自首,且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邓某退赔了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缴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七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邓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陆红源

审判员石耀辉

人民陪审员钱文君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陈洁

审判长陆红源

审判员石耀辉

代理审判员钱文君

书记员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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