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冷某某犯抢劫罪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6日作出(2010)沪二中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刑事裁定书第三页第四行中“原判认定上诉人冷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
现更正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冷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
审判长何仁利
审判员朱春媚
代理审判员竺盈琼
书记员胥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