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瞿某
被告邓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6月30日15时10分,在本市X路、武宁路,被告驾驶牌照号为苏x小客车与原告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被告负同等责任。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邓某已支付原告瞿某医疗费人民币859.50元、交通费人民币17元;
二、被告邓某于2010年12月22日一次性赔偿原告瞿某医疗费人民币4184.40元、营养费人民币900元、护理费人民币1450元、误工费人民币5700元、鉴定费人民币800元、交通费人民币431元(已履行);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邓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2月2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石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