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系原告陈某连同村村民。
被告湘乡市移民局。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济忠,湖南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连诉被告湘乡市移民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主体等多种原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智毓
审判员易再凌
人民陪审员李丹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