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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与漯河市郾城区沙北街道大高某社区居民委员会、高某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某某,女,生于1950年12月23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郾城区X街道大高某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某人高某甲,该居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乙,男,生于1953年1月24日

上诉人代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郾城区X街道大高某社区居民委员会、高某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某某及其委托代某人李灿石、胡亚萍,漯河市郾城区X街道大高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某人高某甲,高某乙的委托代某人陈金来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09)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寇文启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张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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