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X村X组。
委托代理人杨耀新,冷水江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X村X组。
委托代理人肖先龙,新化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2011年3月22日,原告章XX就与被告何X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袁桂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章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2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2003年9月19日在新化县X镇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农历6月初8日生女孩何某,现随被告生活。因原、被告年龄相差太大,又没有共同语言,且感情不和,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于是原告于2007年7月独自离开被告,两人开始分居生活到至今,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3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何X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查,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下半年举行订婚仪式,2002年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2003年9月19日在新化县X镇民政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女孩何某(现随被告生活)。原告于2007年7月独自离开被告,两人开始分居生活到至今。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但被告陈述:原告离家后,被告为了寻找原告欠债x元,原告不知该情况。原告陈述结婚时,原告置办有嫁妆:21英寸彩电一台、餐柜一个、棉被四床、皮箱三只,但被告陈述以上物品均系原、被告婚后共同置办,且均已烂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章XX与被告何X自愿离婚;
二、原告章XX与被告何X的婚生女儿何某由被告何X直接抚养,由原告章XX一次性给付女儿何某抚养费x元;
三、原告章XX与被告何X的共同财产不再异动,在谁处即归谁所有;
四、原告章XX与被告何X所欠债务,谁经手谁负责清偿。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章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袁桂萍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彭琼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