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郭某某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吉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美琴,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
原审第三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美琴,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
原审第三人大桥吉民病人老人看护服务社。
负责人邵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美琴,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
原审第三人上海吉某卫生后勤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美琴,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郭某某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大桥吉民病人老人看护服务社于2010年8月10日支付郭某某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
二、郭某某放弃本案全部诉讼请求;
三、郭某某与上海吉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桥吉民病人老人看护服务社、上海吉某卫生后勤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再无任何争议;
四、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5元,由郭某某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8月10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上述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乔蓓华
审判员浦琛
代理审判员王婧
书记员吴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