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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上海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x,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区x村x号x室。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x区x路x号x幢x室。

法定代表人张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吴x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1、2008年1月至2008年6月期间的夜班津贴人民币207.90元;2、2009年2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的饭贴2200元;3、2007年12月24日至2008年5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900元;4、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的平时延时加班工资379.31元;5、2009年3月至2009年10月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758.60元;6、2009年12月的车贴51元;7、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差额672.74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吴x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x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8月18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菁

书记员曹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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