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台州市顺捷塑料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被告王某丙。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顺捷塑料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丙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顺捷塑料机电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4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顺捷塑料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顺捷塑料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为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台州市顺捷塑料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唐玉珉
审判员 営U
代理审判员何渊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