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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上海上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上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上诉人李某某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9)闸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时彦

审判员陈俊

代理审判员卞晓勇

书记员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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