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永兴(略)事务所(略)。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及辩护人赵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7日凌晨1时许,任xx以郑某甲一个月前辱骂其妹为由,伙同尚xx、王x、雷xx(另案处理)酒后带着镐棒到三门峡市X路口,将郑某甲的豫x黑色普通桑塔纳轿车砸损。被告人郑某甲发现后,驾驶该车追赶任xx等人,将尚xx、王x剐伤,经法医鉴定,尚xx的伤情为重伤。认为,被告人郑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辩解自己不是故意,认为自己是过失犯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郑某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另认为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郑某甲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7日凌晨1时许,任xx(已被劳动教养)以郑某甲一个月前辱骂其妹为由,伙同尚xx、王x(
已被劳动教养)、雷xx(另案处理)酒后带着镐棒到三门峡市X路口,采取棒砸、脚踹等方法将郑某甲停放在路边的豫x黑色普通桑塔纳轿车砸损。被告人郑某甲发现车被砸后,驾驶该车追赶任xx等人,将尚xx、王x挂伤,致尚xx右侧颞叶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颅内积气,右眼视神经损伤致失明,右侧嗅神经损伤,右侧面神经损伤,并致王x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三门峡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尚松松的伤情为重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尚xx与被告人郑某甲的亲属就赔偿问题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郑某甲赔偿被害人尚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x元,且已履行。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王x的亲属与被告人郑某甲的亲属就赔偿问题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郑某甲赔偿被害人王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2000元,且已履行。被告人郑某甲及其亲属向尚松松、王x其亲属赔礼道歉,被害人尚松松、王x其亲属对被告人郑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郑某甲供述,证实2010年3月17日凌晨1点多,我把车停在峡东收费站出口等人拉客,大约1点半的时候,看见有四、五个人砸我的车。我赶紧往我车前跑,那几人就往西跑了。我到车前一看,我车门被踹、车玻璃被砸。我就开车追赶砸车人,当时视野有限,我只能不时伸出头看路,眼看着他们要跑掉,我就开车从他们中间穿过想超过他们并截住他们。他们其中三个被我挂倒,伤到什么地方我不清楚,还有两个继续往前跑。我把车停住,那几个人起身后又跑,我又追。当我往涧河桥方向开时,看见他们坐在一辆雪铁龙出租车上往市区走。我就开车挤出租车,那几个人又下车往高速方向跑,我把车调过头追他们,只追上了一个叫王x。我的目的就是抓住一个能说明是咋回事就行了,我要知道有人受伤我就不追其他人了。我开车超他们时只顾伸着头看左边,没有顾及右边,也没有注意右边有其他响动。被害人尚xx的陈述,证实2010年3月16日晚9点多,我、任xx和任xx的伙计(小郭)在虢国路中医院对面的一个小酒馆喝酒,喝了不长时间小郭就走了。我和任xx接着喝,我当时喝的晕晕的,不知咋的就和任xx坐到出租车上,上车后任xx就打电话,中途出租车停了一下,王x和另一个高高瘦瘦的男孩上了车,我们一起来到高速路口,下车后我一看我们有四个人,我、任xx、王x、高高瘦瘦的男孩。我跟着任xx往收费站方向去了,去干了什么我一点也记不清了,只记得任xx、王x向出租车停的位置跑,我在他们后面跟着,他们在我的左前方,我们有几米的距离,后来我感觉到很强的亮光时就倒地了。我身上腿部、脸部、臀部等处受伤,左臀部有一大块青紫,肯定是车撞到我臀部后我才倒地的。我是在加水棚的附近被撞的。证人任xx的证言,证明2010年3月16日晚9点多,我叫尚xx、小郭(网友)到虢国路顺河饭店喝酒,我和尚xx都喝多了,后坐出租车去了波浪网吧。我一个人进去见王x、“小刘”(网友)在,就叫他们跟我走,说是有点事,并让小刘拿镐棒,之后小刘去站里村附近拿了一根镐棒。我们坐车到了高速路口后,我让他们等着,我先到一加水摊点买点烟和饮料。大约凌晨1点多,我们四人走到车牌号为豫x的黑色普桑车前,驾驶室锁着没有见人,我对他们说把车砸了,他们三个拿棒的拿棒,没棒的用脚去踹车。我记不清我是咋砸车的,只记得我正砸车时看着附近有一男的指着我吆喝。我见他们三人往回走,我跟着往回跑。当时,我和王x沿着靠绿化带的路往出租车停的位置回,尚xx在我们右后方离我们有一、二米远跟着。我们走到离出租车有三十米远的地方,听到后面有机器轰鸣声,感到有很强的亮光,我扭头一看一辆黑轿车朝我们开过来,我顺势往前跳,在跳的时候感觉车碰到了我腿。之后,我就倒在地上并滚到了路的一边。我上车时见小刘在车上就问尚xx在哪,小刘说不知道,我和小刘就返回找尚xx,在加水棚附近靠近绿化带的下水道上发现尚xx。尚xx头上流血躺在地上,他躺的地方离我被撞的地方有三、四米远,我一看这情况就赶紧打急救电话了。证人雷xx的证言,证明内容与被害人尚xx、证人任xx证明内容基本一致。另证明,我往加水棚方向看时见任xx、王x在前面跑,尚xx紧跟在后面跑,他们差有几米的距离,尚xx身后有一辆小轿车跟着。当他们跑到加水棚背后的路边时,小轿车撞了上来,我当时就吓蒙了,小车撞住了谁我也不知道,只知道有人倒地了。等我稍微清醒后,我见王x在前面跑,那小车在后面追,我躲在车上不敢下来。又过了一会儿,任xx上车问我见没见尚xx,我才知道刚才被撞倒的是尚xx。我就和任xx赶紧下车去找尚xx。我们在加水棚背后的路边找到了尚xx,尚xx躺在靠绿化带的路边,头上流着血。证人王x的证言,证明内容与被害人尚xx、证人任xx、雷xx证明内容基本一致。另证明,我因为没有喝酒跑的快赶紧跑出加水棚,任xx和尚x在我后边,我感觉任xx往旁边蹦了一下就不见人了,尚xx被车撞倒在地。我一看这情况就吆喝着为什么撞人就往前跑,那人就开车追我。我跑到出租车前坐上车就让司机赶紧走,当时也记不清车上还有谁,只是慌着让司机开着车赶紧跑,后面轿车就一直追。后来轿车别出租车了两次。第二次的时候,我下车了,然后我又往高速路口方向跑。后来不知道咋回事我就到桥下了,然后我就坐着被砸那辆车到了高速收费站口,再后来我就被送医院了。证人郑某乙的证言,证明内容与以上证人证明内容可以印证。
本案另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历、法医鉴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劳动教养决定书、请求书、和解协议、谅解意见书、收条及被告人郑某甲的户籍证明等在卷证实,查明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郑某甲驾驶车辆追赶被害人,对其车辆可能致伤被害人应当预见而放任损失结果的发生,故其辩护人辩解被告人过失致人重伤的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尚xx、王x经济损失,并向尚xx、王x赔礼道歉,被害人尚xx、王x的亲属对被告人郑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对其可酌情予以从宽处罚。被害人尚xx、王x等人故意损害被告人财物,其违法行为在先,在对被告人郑某甲量刑时应予考虑。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陈平功
人民陪审员张敏
人民陪审员范俊杰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