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调解或和解等)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醴陵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醴陵市某某超市(尚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住所地醴陵市X路。
负责人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醴陵市某某超市生命权、健康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被告醴陵市某某超市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具备主体资格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醴陵市某某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蒋启良
审判员吴中东
人民陪审员张春来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