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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高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被告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某某、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23日,被告人谢某某、高某某在连霍高某公路扩建过程中,将被挖掉的电缆线偷走,在销赃途中被民权县双塔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电缆线价值1080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xx、姚x的证言、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2份、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高某某以非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怀钦

二○一一年元月四日

书记员王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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