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申请人上海市南市发展体育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事业部主任。
被申请人上海英美景记-皇宫康乐总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香港英美景记国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提请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上海市南市发展体育事业部与仲裁被申请人上海英美景记-皇宫康乐总汇有限公司、仲裁被申请人香港英美景记国际有限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上海市南市发展体育事业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英美景记-皇宫康乐总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563,331.06元或查封、扣押等价之财产。提请人于2009年12月9日将申请人上海市南市发展体育事业部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裁定。同时,案外人上海市黄某区体育俱乐部将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X街某号的房产为申请人上海市南市发展体育事业部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市南市发展体育事业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上海市黄某区体育俱乐部位于上海市X街某号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英美景记-皇宫康乐总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563,331.06元或查封、扣押等价之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崔学杰
审判员韩天岚
代理审判员朱某
书记员朱某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