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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李某乙与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一审被告)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再审申请人(原一审被告)李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李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李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李某戊,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再审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与再审被申请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继承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不服该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公,请求再审。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甲、李某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绍斌

审判员张玉霞

审判员徐国庆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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