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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等五人伪造证件等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0年8月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经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0年8月1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经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樊某某、朱某某,河南龙文(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0年12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证件、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经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被告人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0年12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证件、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经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被告人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0年12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证件、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经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禹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李某、张某某、谭某甲、谭某乙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于2011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樊某某、朱某某、被告人张某某、谭某甲、谭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0年3月至2010年8月先后在开封市大南门附近及开封市X街X号二层东户的制假场所,使用购买的设备及原料从事制假活动。二被告人在被抓获之前先后非法制造了大量虚假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虚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虚假的居民身份证、虚假的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等物品予以变卖。被告人张某某、谭某甲、谭某乙在明知刘某某、李某制作的系虚假的证件、印章情况下,在制假活动中分别从事散发虚假办证广告、传递办证人资料及虚假证件、收取购买虚假证件费用等活动。

2010年8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谭某甲、谭某乙在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李某被抓获后,依然通过其他的制假渠道分别从事上述行为参与制假活动,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刘某某、李某、张某某、谭某甲、谭某乙的供述及辩解、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各种物证及书证、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张某某、谭某甲、谭某乙非法制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非法制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非法制造居民身份证、非法制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李某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是从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希望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谭某甲、谭某乙辩称其只是散发了名片。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0年3月至2010年8月先后在开封市大南门外及开封市X街X号二层东户的制假场所,使用购买的设备和原料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共计973个(其中解放军车辆驾驶证6个),上述各类钢印模82个,居民身份证印版9版(每版五张)。被告人张某某、谭某甲、谭某乙在明知刘某某、李某伪造证件、印章的情况下,从事散发办证广告、传递办证人资料及虚假证件、收取购买虚假证件费用等活动。2010年8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封市禹王台区X街X号二层东户被公安人员抓获。2010年8月10日,被告人李某被郑州警方抓获。

被告人张某某、谭某甲、谭某乙在被告人刘某某、李某被抓获后,依然通过其他渠道从事上述行为。2010年12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朱某园广场被公安人员抓获。2010年12月2日,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在大南门外公交车站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我是2010年3月到开封开始制作假证的。开始住在大南门外一个小区,4月份时搬到惠济桥东街。我和李某谁有时间谁制作。我们办理的有假居民户口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军官证、军残证、房产证、结婚证、离婚证、驾驶证等等,几乎所有的证件,是只要客户有要求,我们可以制出来,我们就做。有专门的几个人负责散发名片、收取要办证的人的信息资料,然后交给我,等假证件制好之后,我再将这些假证送给这些人,由他们送给客户,我和李某并不和需办证的人直接联系。这几个人有谭某甲、谭某乙、张某某。我们现在办理大约有几百个假证照了。2010年8月5日我被抓当天身上扣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谭某甲给我的,让拿回去翻工,有地方的字错了,当时谭某甲给我后就走了,我被抓了。

2、被告人李某供述:2010年2月或者3月刘某某回青湖镇了,这期间他找到我让我帮忙制造假证。我是4月份到开封的。当时刘某某是在大南门外一个小区租的房子。我到开封的时候刘某某已经买过了电脑、打印机,刻章机等物品。过了一个月左右,刘某某把大南门外的房子退了,又租了一个房子。到了2010年5、6月份,我不和刘某某一起住后,我还经常去他那里帮他做假证。我们从外地进一些章模子(不带字的章)回来根据需要自己往上刻字,从外地进一些成型的身份证外膜,成型的证书外皮,在开封制造需要打字的东西,然后装订,盖上相应的章(我们自己造的章)。我们做假证件所用章模是刘某某联系的,我跟刘某某去取过一次货,他在收货单上签的名字是“王龙”。我们制造的有身份证、毕业证等,反正就是客户需要什么我们就做什么。这些假证和假章有我做的,有刘某某做的。有几个人帮刘某某联系客户、送证、收钱,但他们不负责做假证。其中有刘某某的母亲、谭某甲。2010年8月份我离开开封去郑州了,8月10日在郑州被抓住了。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我是今年4月份来开封找我儿子刘某某的,他在开封给别人办假证。我发过小广告和名片。我在朱某园那被抓了。

4、被告人谭某甲供述:我是2010年4月份左右来到开封做假证的。刚开始上街发过小广告,后来就负责接活,就是收集客户的资料,假证制好后,再将假证送给客户。我们这些人中有张某某。我们办身份证、军官证、户口本、驾驶证、行车证等。2010年8月初的一天,老板“李X”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取回客户的假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共2张,让我交给刘某某,我就把取回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交给刘某某了。可能是办假证时把客户资料印错了,“李X”让我把资料交给刘某某翻工。2010年12月2日12点钟,我和我哥谭某乙去接一个客户资料,是谭某乙与这个人接头的,资料在他那儿。

5、被告人谭某乙供述:我主要负责打广告,接客户资料。我发的名片上印的是刻章办证。2010年12月2日上午,老板“王X”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大南门西边路北的站牌接一客户资料,和我一起去的是我弟弟谭某甲。

6、刘X(另案处理)供述:我是今年10月到开封跟一个叫“李X”的老板办假证件,我是负责向客户收取资料和发放办好的假证件。只要客户有要求,能提供样本,什么证都办。我们这些人还有我二伯的妻子张某某、谭某甲、谭某乙。2010年12月1日中午1点多,我和张某某约在朱某园广场见面,准备将收到的客户资料递给她,我和她见面后,她告诉我,有警察盯着呢,于是俺俩就分头走,后来都被抓了。我到开封之前谭某乙就在开封干做假证了,他有时发广告,有时也接客户的资料,我见到过他办好的房产证、军官证、户口本、身份证等之类的东西。谭某甲是谭某乙的弟弟,他和他哥一起接客户资料、收钱。我和谭某乙、谭某甲、张某某经常在朱某园广场碰面,相互谈论之间都接了多少活,并经常在朱某园一带与客户街头。我见过张某某经手的假证件。

7、辨认笔录七份:刘某在10张照片中辨认出谭某甲、谭某乙、张某某三人,其三人在该团伙中负责收取客户资料、并送办好的证件给客户、以及收取客户付的钱。被告刘某某在10张照片中辨认出谭某乙、谭某甲,其二人负责将收取的客户资料送给刘某某,做好假证后,再由其二人送给客户。被告人谭某甲在10张照片中辨认出张某某,张某某也是负责收取客户资料的。被告人李某在10张照片中辨认出张某某,其负责发名片、收集客户信息资料,并送办好的假证件给客户。

以上辨认笔录经当庭质证,五被告人均无异议。

8、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相关照片、物证刘某某、李某所刻假印章:证实从开封市禹王台区X街X号二层东户刘某某住处扣押电脑主机及显示器、针式打印机、过塑机、自动号码机、刻章机、扫描仪各一台;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共计973个(其中解放军车辆驾驶证6个);上述各类钢印模82个;居民身份证印版9版(每版五张);章料607个;证书内页71个;证书外皮248个;户籍内勤印章121个。

经当庭质证,五被告人均无异议。

9、被告人刘某某购买原料收货单:经被告人辨认,无异议。

10、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三份、物证被扣押手机及从谭某乙身上所提取身份证复印件、照片。

经被告人辨认,均无异议。

11、开封市公安局特种行业管理办公室证明一份:证实开封市禹王台区X街X号二层东户,开封市公安局没有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没有刻制公章资格,刻制的所有公章都没有在公安局备案,属于非法刻制公章。

12、开封市华茂医院证明一份、开封市公安局特种行业管理办公室证明一份、开封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户籍室证明一份。

经庭审质证,五被告人均无异议。

13、抓获证明六份:2010年8月5日公安人员在开封市禹王台区X街X号二层东户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并查出假印章、假证件以及设备等。刘某某交代了其同伙李某,开封市公安局三里堡派出所遂将李某上网追逃。2010年8月10日,被告人李某被郑州警方抓获。2010年12月1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朱某园广场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2010年12月2日,公安人员在大南门外公交车站附近将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抓获。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张某某、谭某甲、谭某乙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李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张某某、谭某甲、谭某乙的辩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五被告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四、被告人谭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五、被告人谭某乙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某、谭某甲、谭某乙的刑期均自2010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某军

审判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祁爱琴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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