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程某,男。因盗窃行为于2009年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9日下午,被告人程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X队X号,采用撞门入室的方法非法进入被害人周某某的暂住处,窃得现金人民币100元及价值人民币35元的利群软壳香烟2包。案发后,赃款物均已追缴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人沈某某的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相关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10年7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凌鸿
书记员佘晓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