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男,1980年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男,(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陶某,女,1981年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陶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为由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2.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审判长曾建琼
审判员秦某良
代理审判员朱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