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单某某诉开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开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住所地:本市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单某某诉被告开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公交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德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市公交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依据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汴民终字第X号判决,“单某某今后因治疗第一腰椎与该次摔伤有关的费用,可以另行起诉”之精神,原告从2009年6月至今,支出治疗第一腰椎的医疗费3489.5元,乘车费180元,共计3669.5元,要求被告开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赔偿。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自愿放弃其相关诉讼权利。

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2日早晨7时左右,原告单某某在学院门搭乘公交公司4路公共汽车赴开封市长途汽车西站,当车行至包公湖南案路上时,单某某被墩了一下,司机将单某某送到开封医专附属淮河医院就诊。经该院诊断:原告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腰椎退行性改变。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汴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单某某今后因治疗第一腰椎与该次摔伤有关的费用,可以另行起诉。”1998年12月8日,本院调查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骨科医生,证明原告今后每月治疗压缩性骨折需200-300元左右。原告单某某从2009年6月至2010年6月,先后在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开封市中医院为治疗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花去医疗费3489.5元,交通费180元,共计3669.5元。

以上事实有医院门诊病历、医院处方、医疗票据、交通费票据、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本院调查报告为证。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单某某因在公交车上摔伤,被告开封市公交总公司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3489.5元,交通费180元,共计3669.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开封市公交总公司赔偿原告单某某医疗费3489.5元,交通费180元,共计3669.5元。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开封市公交总公司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支付赔偿款时一并支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孔德亮

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刘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