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濮阳县X镇胡家庄小学。
负责人郭某某,男,系该小学校长。
被告濮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男,系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濮阳县X镇胡家庄小学、濮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被告濮阳县X镇胡家庄小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濮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某诉称,2005年7月份胡家庄小学进行危房和校内设施改造,经胡家庄、崔某两村委会及学校商定费用共计x元,按两村人口每人12.3元,被告崔某500人应支付计款6150元,原告施工完毕后,二被告没有及时给付施工款。后经多次催要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所欠款6150元至今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施工款。
被告濮阳县X镇胡家庄小学辩称,我校危房改造后,原告为学校按装了防盗窗并处理一些杂活,费用问题原告所诉属实。原告施工费用共计x元,文留镇X村委会已付8610元,下欠6150元应当由崔某村委会承担。
被告濮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胡家庄小学系文留镇胡家庄及崔某两村委会联办学校。2005年7月份胡家庄小学进行危房和校内设施改造,费用共计x元。竣工后胡家庄村委会给付原告8610元,下欠6150元原告以被告崔某村委会及胡家庄小学未及时给付为由,诉至本院。另查,原告称收到崔某村委会成员崔某某、崔某东1000元并出具了收据,收据是按收到胡家庄小学门窗款写的,该款包含在6150元之中。
本院认为,被告胡家庄小学系崔某村委会与其他村委联办而成,因学校建设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在胡家庄小学危房改造后对按装防盗窗及其他杂活处理,被告胡家庄小学予以认可,事实清楚。因此而酿成纠纷,二被告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原告已收到的1000元应当扣除,下欠5150元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濮阳县X镇胡家庄小学、濮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高某某工程款515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濮阳县X镇胡家庄小学、濮阳县X镇X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冯素平
审判员张海顺
审判员程美玲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