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蒙某某。
申请执行人:黄某乙。
被执行人:叶某某。
被执行人:韦某某。
融水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原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9)柳地经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过程中,以(2000)融执裁字第2-X号民事裁定依法扣划了案外人蒙某某(叶某某之妻)原所在单位柳州威宇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融水分公司分配所得的下岗职工医疗保障与安置经济补偿金人民币x元。蒙某某以下岗职工医疗保障与安置经济补偿金不能执行为由,向融水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融水县人民法院以(2000)融执裁字第2-X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蒙某某的执行异议,蒙某某不服,以该裁定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融水县人民法院(2000)融执裁字第2-X号民事裁定。
在审查复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某乙与被执行人叶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复议人蒙某某亦表示同意。为此,蒙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叶某某与黄某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征得申请复议人蒙某某的同意,符合法律的规定,现蒙某某申请撤回其复议申请没有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蒙某某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惠强
审判员陈继光
审判员陶柳南
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