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宗某某,女,44岁。
委托代理人柳富元,郑州市中原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48岁。
委托代理人孙有付,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郑州市二七区,案件应移送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王某某的住所地为河南省荥阳市X镇X村X号,经常居住地为郑州市二七区X街X号楼X单元X号,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王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王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白鸽
二OO九年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