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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高科,济源市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某,男,成年,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将起书状、应诉通知书等文书送达被告。依法由审判员刘庆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2月21日,被告将其北斗星小客车开走拒不返还,现要求被告返还小客车及其附属物品。

被告辩称:因原告拉其的煤拒不返还。其才将原告北斗星小客车扣走。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1日12时,原告驾车和他人一起到北海办事处钟楼附近办事,被告孙某某将原告车牌号为豫x的一辆银灰色的北斗星小客车开走,经多方调解拒不返还。诉讼中,被告将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存粮本等随车物品返还原告,还有附加费、行车证备用轮胎、和千斤顶三险保单一份未返还原告。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机关、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受侵犯。被告孙某某将原告北斗星小客车开走,就是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如被告认为其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本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但其却采取以扣押原告车辆方式解决问题,其行为显系违法,已经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原告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车牌号为豫x的一辆银灰色的北斗星小客车和随车物品附加费收据一张、行车证一张、备用轮胎一个、千斤顶一个、一份三险保单返还原告王某某。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为57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庆九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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