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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诉被告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女,19XX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被告郭某乙,男,19XX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冯某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李文波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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