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女,19XX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被告郭某乙,男,19XX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冯某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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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李文波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