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岳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岳阳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理事长。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经商,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2004)岳民初字第X号、(2004)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合并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在岳阳大汉置业有限公司有5%的股权(注册资本264.18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刘某在岳阳大汉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交出被冻结的股权。
二、冻结期限为二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喜红
二00九年九月七日
代书记员鲁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