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原告周某
被告唐某
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周某、原告周某与被告唐某、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周某、原告周某与被告唐某、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周某、原告周某投资利润共计人民币x元,该款中x元被告应于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付清,余款x元被告应于2011年5月2日之前一次性向原告付清;若届时未能够全部付清,则被告最迟应在2011年11月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欠款,逾期付款部分按逾期时间每延长一个月,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月息2%计算),该利息应在发生当月底之前结清;
二、被告唐某对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如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够按期履行调解主文第一条中任何一期的分期付款或给付利息,则原告周某、原告周某有权以全部欠款金额向法院申请对两名被告强制执行;而且若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任何一个月没有支付逾期付款应给付原告的利息,则原告有权以全部欠款金额向法院申请对两名被告强制执行;
四、上述款项全部支付后,双方就本案纠纷无其它争议;
五、本案诉讼费人民币x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x元,由原告负担x元,由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x元,该款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2月2日之前支付给原告,被告唐某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1月2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斌
审判员汤继荣
代理审判员钱春林
书记员曾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