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
被告吴某,男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朱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该款被告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人民币x元,同时原告应协助被告去普陀区交通警察支队领取车辆,由此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原告朱某负担。余款被告吴某自2010年7月起每月支付原告人民币1000元,至付清止;
二、若被告吴某未按照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朱某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97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8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94元,由被告吴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