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号。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室。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原告XX诉被告上海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7元,减半收取353.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冯昀
书记员苏胜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