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黄某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侯某。
被执行人戴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某力的(2009)黄某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某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医某某、验某某、律某某等计人民币379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038.92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某力。
代理审判员张存良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晓爽
审判长顾剑东
审判员张存良
书记员胡晓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