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民诉保字第X号
申请人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X区司法局一单元X。
被申请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住(略)。
申请人戴某因与被申请人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戴某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许某78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永兴县红鹰铋业有限公司以其资产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许某银行存款7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安波
审判员陈春兰
审判员罗泰庆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肖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