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
委托代理人郁xx,上海市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x。
委托代理人陈x,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x诉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春华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及其委托代理人郁xx、被告黄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6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上存在差异,夫妻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争执时,被告经常动手打人。生活中,被告喜欢拈花惹草。2009年9月23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外与他人同居,感情受到极大的伤害。2010年2月,双方又为被告与他人互发暧昧短信引发争吵。2月19日,原告前往看望一位同学并留宿同学处,引起被告不满。之后两日,夫妻为此屡次争执,被告又动手殴打原告。原告被迫离家,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离婚。
被告黄xx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虽偶有争吵,甚至因争吵发生推搡,但也属正常的夫妻口角,并不存在殴打原告的事实。原告诉称被告与人同居、与人互发暧昧短信,均非事实。双方主要矛盾是由原告外出彻夜未归,之后又负气离家引起的。今后被告愿意多注意言行举止,希望原告能回家夫妻和好共同生活。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x与被告黄xx于2005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10月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几年,夫妻感情尚好。后原告认为被告与其它女子过从甚密,而被告认为原告有夜不归宿行为,而互相心生不满。2010年2月19日,原告因故需在外借宿,被告不满,引发矛盾。次日原告返家后,双方仍为此屡生口角。2月21日,原告离家,夫妻分居至今。2010年8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因原、被告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扶持、互相信任、互相尊重,积极维护平等、和睦、美满的家庭关系。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当属牢固,婚后感情也属尚可。现发生矛盾,主要是对彼此缺少信任、行为举止缺少尊重所致。对此,双方均应自我检讨,而不应一味指责对方。只要今后双方能珍惜彼此,互相体谅、互相信任,夫妻关系是完全可以改善的。综上,原告关于离婚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x要求与被告黄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杨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春华
书记员王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