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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王某丙、张某某、沈某某盗窃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15日被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襄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30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8年7月7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梁某某,河南定信(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王某乙,河南定信(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15日被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襄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30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8年7月7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15日被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襄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30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8年7月7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3月2日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0月30日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3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15日被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襄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30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8年7月7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丙、沈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0九年一月九日作出(2009)邓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丙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x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x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0九年七月八日作出(2009)南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邓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八月五日作出(2009)邓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丙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x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x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仍不服,以不构成盗窃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钱万强

审判员邓勇

代理审判员刘亚磊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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