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
原告王某
被告张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应归还原告朱某、王某借款人民币x元,该款宾馆应于2010年11月30日前归还原告人民币3000元,余款人民币7000元宾馆应于2011年1月10日前归还原告;
二、被告张某应于2011年1月10日前支付原告朱某、王某借款利息人民币6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已当庭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献民
书记员翁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