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1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荆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荆某某利用在渑池县X乡赵庄暖苑小区工作便利,撬开该小区房门,偷窃塑钢推拉门X扇。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280元。案发后荆某某已全部退赔。
上述事实,被告人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王xx的陈述,证人王xx、李xx证言,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渑池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物品照片,荆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2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荆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全部退赔,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荆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5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审判员李辉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