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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0年2月26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0年4月1日被获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男,获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耀旭、张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6日至2010年2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先后用两张联通手机卡,多次给沈阳市亿万通通信有限公司曹金星发短信,以伤害其家人相威胁,敲诈曹金星十万元钱未果。

2010年2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给焦作平光集团董事长浮德海、新获集团北京分公司董事长赵立山发短信,分别敲诈十万元钱,浮德海、赵立山未予理睬。

检察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某是犯罪未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6日至2010年2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先后用两张联通手机卡,多次给沈阳市亿万通通信有限公司曹金星发短信,以伤害其家人相威胁,敲诈曹金星十万元钱未果。

2010年2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给焦作平光集团董事长浮德海、新获集团北京分公司董事长赵立山发短信,分别敲诈十万元钱,浮德海、赵立山未予理睬。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曹xx、浮xx、赵xx的陈述以及证人桑xx的证言相互印证,另有获嘉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通话记录清单、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申请表、二OO九年获嘉县X乡新春联谊会通讯录、现场照片、手机短信照片,物证:黑色摩托罗拉手机一部、手机卡一张、银行卡一张、通讯录碎片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检察机关指其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某是犯罪未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玉民

审判员马秀艳

审判员崔泽海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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